为切实做好我市草原禁牧工作,遵照国家保护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加强草原保护修复,恢复草原生态,提高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和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草原禁牧休牧工作的通知》(林草发[2020]40号)、《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黑政办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坐落在松嫩平原均属禁牧区域,结合我市草原禁牧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发安达市草原禁牧公告。
一、禁牧区和禁牧期
为全市域内所有草原,禁牧时间为每年4月15日至11月15日
二、禁止放牧畜禽种类
禁止牛、羊、马、驴、骡、鹅等草食性动物放牧。
三、草原利用
禁牧期间,畜禽养殖户要服从市、乡、村草原禁牧工作人员管理,禁止到草原内放牧。禁牧的草原可以采取采收牧草方式利用。
四、加强监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草原禁牧的监督管理,加大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偷牧及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和违反草原保护建设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行草原禁牧主体责任,在禁牧区设立草原禁牧标志,在禁牧安排专职人员巡查管护。若出现未按照禁牧计划执行、继续出现放牧的情况,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及第五十二条对偷牧或强行放牧等草原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放牧,处以每次每羊单位十元的罚款(“羊单位”是指牲畜的计算单位,一头牛等于五个羊单位,一匹马、驴骡各等于五个羊单位,十只鹅等于一个羊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与公安部门协同配合。
特此公告
安达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5日